第四十五条

有效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决定,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