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草原、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