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根据本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