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与省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应急广播、微信短信、智能外呼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机制运行实施。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接到暴雨、暴雪、大风、雷暴大风、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省气象主管机构与省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应急广播、微信短信、智能外呼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机制运行实施。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接到暴雨、暴雪、大风、雷暴大风、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