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由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气象台站作出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及其防御指南,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