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