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推进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均衡发展,对气象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给予支持。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监测盲区、易发区等区域增设监测站点;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能源工程及输电线路沿线、广播电视干线网络、重要水利工程、景区、水旱灾害易发区、重点山洪灾害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区等区域重点布局建设气象监测设施;
(三)建设应急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