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台站及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等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