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气象监测网络体系,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站点,应当统一技术标准,并与气象主管机构的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站点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更新升级老旧监测设施,保障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