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工作特性,并结合气象灾害性质特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收应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应急演练等。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