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规划编制、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