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特点开展风险隐患识别和评估;

(二)制定相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三)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五)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