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配备相关设备、设施,针对干旱、冰雹等,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流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