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指导,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广电、能源、民航、铁路、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对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