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隐患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等设施,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并适时做好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少户外活动等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