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因地制宜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分区域、分灾种发布农业气象灾害信息,指导农业生产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大风、低温、高温、干旱、冰雹、霜冻等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演变趋势,引导本地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有效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避免遭受气象灾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