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交通、广播电视、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做好日常检查与维护,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