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相关治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相关治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