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其定期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