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具体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和分布情况,统筹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配置,加大向乡镇(街道)、村(社区)配置和供给力度,并组织开展相应的使用和维护培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