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基础设施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