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