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