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