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体系内各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体系内各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