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会监督工作情况,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