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具体监督下列事项:

(一)国家和省重大财税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绩效管理、决算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财务管理情况;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八)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