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财会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对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财会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