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财会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