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财会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财会监督工作,不得随意扩大监督范围,不得干预、插手监督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财会监督人员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财会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对象有权申请财会监督人员回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