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财会监督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实现财会监督数据采集、分析、预警智能化,提升财会监督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预算管理系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平台与党风政风监督平台、人大监督系统等平台、系统的协同联通,实现相关数据跨系统、跨部门流动和共享共用,推动线上监督与线下核查相结合,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