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财会监督工作,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财会监督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和回答监督人员的询问。

监督对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会计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违法取得的资产,不得打击报复监督人员。

与财会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