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财会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专项监督应当按照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或者根据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举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