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国家和省重大财税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等重点领域,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控制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