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财会监督应当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贯通协调;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财会监督应当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贯通协调;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