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级部门财会监督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