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的管理,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逐步推进以电子形式归档、备份、移交。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