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等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提高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
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其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同步移交。对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化成果,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接收。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拓宽档案数字资源应用场景,推动符合规定的档案数字资源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