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网络环境等建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进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