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档案;公布档案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未征得档案所有者或者其授权的档案保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