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党史馆、方志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加强档案资源开发,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
鼓励档案馆挖掘档案资源内涵,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特色文创品牌。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资源开展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党史馆、方志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加强档案资源开发,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
鼓励档案馆挖掘档案资源内涵,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特色文创品牌。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资源开展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