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地方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地方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