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地方国家档案馆以接受捐献、代存方式收集的档案,是否开放应当按照与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的,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征求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意见。无法取得意见的,由地方国家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