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地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和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合理布局各类功能用房,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以及社会公共文化服务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用、借用等名义变相侵占、挪用地方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地方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
地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和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合理布局各类功能用房,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以及社会公共文化服务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用、借用等名义变相侵占、挪用地方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地方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