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涉及民生、政务、经济、文化、人事等类别专业档案管理。省有关国家机关经省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管理制度。

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