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定期清点档案,检查档案保管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档案保管保护;对受损、易损档案采取必要预防性保护及抢救修复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定期清点档案,检查档案保管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档案保管保护;对受损、易损档案采取必要预防性保护及抢救修复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