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国家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清单,监督指导相关档案工作。
重大活动的组织或者承办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在征得重大活动的组织或者承办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单位同意后,以适当方式收集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国家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清单,监督指导相关档案工作。
重大活动的组织或者承办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在征得重大活动的组织或者承办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单位同意后,以适当方式收集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