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重要、珍贵的档案,通过口述历史等方式采录档案资料。
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寄存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重要、珍贵的档案,通过口述历史等方式采录档案资料。
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寄存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