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档案馆同意,档案提前交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应当在移交进馆时,明确移交期限届满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办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