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条有效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后实施。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